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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三禾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聲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靈光
被 告 裕成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坤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調查程序中,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3,67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106 年4 月25日調查筆錄在卷可考。
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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