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52,2020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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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億工程有限公司、林煙欽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等,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9日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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