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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邱聰德即武聖食品機械企業
被 告 陳學宗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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