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94,2019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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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上列原告與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李成家為原告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炎偉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

則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3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袁炎偉,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李成家,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

惟因原告原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賴文斌,亦有委任書在卷足稽,故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

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判決後,李成家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於108 年3 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該聲明狀在卷足憑,依首揭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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