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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蕭玉蓮
代 理 人 陳仲豪律師
相 對 人 吳元財
李秋霞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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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雲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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