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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冠龍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上訴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被上訴人 林信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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