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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昇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明諭
蕭健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楊宗翰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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