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聲,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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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勳聖
相 對 人 Bristol-Myers Squibb Holdings Ireland(百時 美施貴寶愛爾蘭控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x Rueg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除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依一○二年度民聲字第二十一號裁定所保全之證據(即就聲請人設於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工廠中流動層造粒機乾燥機MT135 及流動層式造粒機MT384 乾燥機之現場拍攝照片;

聲請人依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之藥品優良製造指引所持有與「欣苷膜衣錠0.5毫克」及「欣苷膜衣錠1.0毫克」藥品相關之應記錄保存之文件,如製造配方及操作指令文件、批次製造記錄、批次分/ 包裝記錄文件資料。

),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保全相關證物在院,因該案業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在案,為此,聲請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之文書及物件留置,並發還相關證物予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保全證據,經本院以以102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准就聲請人設於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工廠中用以製造「欣苷膜衣錠0.5 毫克」及「欣苷膜衣錠1.0 毫克」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流動層造粒機及流動層乾燥機或烘箱,及使用該等設備相關之文件記錄,以拍照、錄影、影印、複製電子檔案之方式予以保全;

准就聲請人依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之藥品優良製造指引所持有與前揭藥品相關之應記錄保存之文件,如製造配方及操作指令文件、批次製造記錄、批次分/ 包裝記錄、運銷記錄等,以影印、列印或複製電子檔案之方式予以保全。

嗣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本案訴訟,業於105年11月3日經本院判決,嗣於105年12月6日確定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1號、103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102年度民聲字第21號等卷宗查核屬實,並有本院106年1月13日智院灶柏103民專上19字第1060000186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8頁),則本院102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所為之保全程序,已無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文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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