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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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