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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錫勳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陳錫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王裕文律師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葉仲輝
訴訟代理人 許譽鐘律師
江庭緯律師
複代理人 廖苡儂律師
陳志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朱仙莉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妘律師
輔 佐 人 陳吉宏
訴訟代理人 洪郁涵
馬培瑜
本件因涉跨多項技術領域之比對,且技術審查官吳柏鋒已離職,應增派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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