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
3上訴人李正邦
4即被告
5上訴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6即被告
7特別代理人李正邦
8上訴人阿邦師精品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9即被告
10特別代理人李正邦
11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
12即被告
13法定代理人李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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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17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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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定代理人MayankV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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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22國107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23主文
24上訴駁回。
25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6理由
27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11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2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3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5二、本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6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7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本院先向上訴人等於聲明上8訴狀所載之送達代收人為送達,於同年月12日寄存在高雄市9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本院復向上訴人等送10達代收人之送達地址及上訴人○○○之戶籍地址「○○○○11○○○○○○○○」再為送達,已於同年月26日分別由送達12代收人送達地址之「珀琍線上有限公司受僱人歐書斐」及上13訴人○○○戶籍地址轉送「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14之管理員」收受,有○○○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各該送達證書15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4頁、第366頁至第369頁),堪16認已合法送達前開補費裁定,而上訴人等迄未補正,有本院17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71頁18至第37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19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20定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本件不得抗告。
26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27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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