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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
原 告 康新民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再旺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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