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著訴,36,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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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原 告 奧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皮套王皮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華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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