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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原 告 商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德隆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賴怡文律師
梁育瑋律師
被 告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被 告 江天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 理人 商桓朧律師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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