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永豐
相 對 人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民公抗字第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設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