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公上更(一),2,2021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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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所為107 年度民公上更 (一) 字第2 號判決主文第4項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茲依職權及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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