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商更(一),2,2020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呂瑞泰」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增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