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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呂瑞泰」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增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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