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商訴,10,2018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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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
原 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納森(Nathan E. Fagre)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依玲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林怡蒼律師
複 代理 人 易欣樸律師
被 告 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liver Riess
被 告 王其輝(Ong Kee Hwee)
蔡瑞育
朱雯(Man Gloria Chu)
Lee Jim Heng
鄭永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廖雍倫律師
劉倫仕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云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Oliver Riess為被告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同法第170條規定。

二、被告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王其輝,並委任蔡瑞森律師、廖雍倫律師、劉倫仕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21日宣判,雖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前的同年8 月13日變更為Oliver Riess(見經濟部同年月14日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依上述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未當然停止。

Oliver Riess於同年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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