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3上訴人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4即被告
5兼法定代理人紀英妃
6上訴人戴勝堂
7即被告
8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9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1,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2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3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14,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0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1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24
25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