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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6樓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吳省怡律師
被上訴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秋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李文賢
樓
劉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離職,改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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