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澳大利亞商蘿利斯艾克梅達私人有限公司(Rollea
se Acmeda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德瑞克‧C‧馬希(Derick C. Marsh)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廖嘉成律師
洪子洵律師
被上訴人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振銘為被上訴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蔡月染,嗣變更為吳振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1 至222 頁),本件自應由吳振銘代表被上訴人行使職權,然吳振銘遲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振銘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