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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許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裁字第585 號行政裁定終結確定,有行政裁定1 份附卷可稽,並據兩造陳報在卷,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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