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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
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清文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7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2 為聲請者,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又再抗告人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7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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