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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魏永彬
相 對 人 富貿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1號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人僅繳納裁判費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通知其於5 日內補繳900 元,抗告人於107 年7 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抗告人迄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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