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專抗,14,2018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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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鐘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5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駁回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1,000 元,業據抗告人繳納100 元,抗告人應另補繳裁判費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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