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專抗,31,2018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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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31號
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yan Nicholas Searle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5 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3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5 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3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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