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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33號
再抗告人 魏永彬
相 對 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嚴 子
嚴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嚴陳莉蓮為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嚴陳莉蓮、嚴子、嚴女為相對人嚴凱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相對人中華汽車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而與相對人嚴凱泰合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嚴凱泰,嗣於本院審理中、相對人於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前(見本院卷第47頁),變更為嚴陳莉蓮,本院爰職權命嚴陳莉蓮承受訴訟。
二、相對人嚴凱泰由繼承人承受訴訟:相對人嚴凱泰於本院審理中,嗣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死亡,,再抗告人於107年11月28日收受本院107年11月26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45頁),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並由本院裁定之,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嚴陳莉蓮與其未成年之一子一女。
核相對人嚴凱泰之子女尚未成年,且嚴凱泰之繼承人均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嚴陳莉蓮與二名未成年子女為相對人嚴凱泰之承受訴訟人。
因自然人之資料為個人保護法保護之範圍,而嚴陳莉蓮為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故為保護未成年人之權利,無庸揭示渠等姓名,本裁定僅分別以嚴子與嚴女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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