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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卓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李文賢
蔡居諭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儀、陳以敦、余景仁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被 告 林蔚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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