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專訴,10,20190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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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邱文煌
被 上 訴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鄭文隆
被 上 訴 人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被 上 訴 人 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霞
被 上 訴 人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8,613,48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507 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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