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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被上訴人 邱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719,6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69,600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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