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原 告 鷹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銓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被 告 李紹艇
陳韋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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