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原 告 吳家盛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被 告 莫扎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資君
被 告 山普利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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