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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起訴時無交易價額而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因其間有主從附帶關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第2 、3 、4 項上訴聲明以165 萬元核定此部分上訴利益。
另上訴人第5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
準此,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6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00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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