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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 泰瑋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兼追加被告 陳炳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竫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葉哲維於民國108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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