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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許秋華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等上訴利益即其反訴聲明第1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見本案卷一第645 頁、本案卷二第135 頁),為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上訴人等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上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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