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專訴,48,201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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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坂洋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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