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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被 告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程世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張雅馨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菀萲律師
黃宣龍
5樓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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