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專訴,57,2019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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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葉聰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煌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蔡佳渝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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