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煌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聰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