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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3上訴人廖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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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7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8先位聲明第二、三、四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中第三項為第9二項之附帶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計10算式:1,650,000元+1,800,000元=3,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11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1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13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4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1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6法官杜惠錦
1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8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9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0不得抗告。
21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2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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