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專訴,61,201903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3上訴人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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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黃少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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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炯程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9,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10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11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12,而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3下同)20萬元,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14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6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法官杜惠錦
1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1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2不得抗告。
23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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