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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呈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珅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上好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陳岳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維揚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7,000元;
第3、4 項聲明均係就發明專利請求排除侵害,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4,457,000元(計算式:2,807,000+1,650,000=4,45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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