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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原告即反訴 美商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 控股公司 Rohm and
被告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Holdingds ,In c.
法定代理人 Blake T . Biederman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金益先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詩雅律師
被告即反訴 美商奈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xPlanar Corporat 原告 ion
法定代理人 羅淑惠
被告即反訴 荷蘭商鑫明材料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B .V .(原告 原名:荷蘭商嘉柏微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Cabot
Microer electronics B .V .)
法定代理人 傅思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鍾文正,因已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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