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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魏永彬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採取有償主義,也就是說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先依法繳納裁判費;
如果沒有繳納裁判費,就不符合法定應有的程式,所提起的訴訟就不能認為合法,依法必須駁回。
這可以參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並沒有繳納裁判費,我在民國107年3 月23日已裁定命原告應該在14日內補繳,此一裁定也已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本院卷第85頁)。
但原告截至目前為止,對於所命補繳的訴訟費用,還是分文未繳。
依照前段的法律規定及說明,就應該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
三、原告雖然另外有聲請訴訟救助,但該項聲請,已經被駁回確定,這有我院107 年度民救字第7 號駁回聲請、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駁回抗告及駁回再抗告裁定可查。
所以原告依法還是必須要自己繳納裁判費,無法暫免繳納義務,附帶在此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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