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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Lenzing Aktiengesellschaft)法定代理人 Robert van de Kerkhof、Florian Wirth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輔 佐 人 陳德龍
被 告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文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昭文律師
蔡昕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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