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我在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為的駁回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抗告人並沒有繳納。
雖然抗告人說他並沒有資力,請准予免付訴訟費用,但抗告人先前聲請訴訟救助,已經被駁回確定(我院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8號裁定),所以抗告人依法還是必須要自己繳納裁判費。
因此命抗告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的話,就會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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