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救,13,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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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貿汽車有限公司、黃銀河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106 年度民補字第178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其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該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同法第109條第2 、3 項亦有明文。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6 千萬元,非聲請人所能負擔,且被告確有專利侵權之情事,聲請人一定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稽聲請人105 年度無所得額;

然其名下尚有8 筆土地(含建地5 筆)、建物1 筆,及三陽汽車1 輛,公告現值加總近百萬元,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按,顯見聲請人並非窘於生活,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

遑論聲請人為發明第331969號「氣油壓型動力發電裝置」、第353317號「車輛輔助動力裝置」之專利發明人(參專利證書),亦非無技能之人,參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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