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救,8,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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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嚴凱泰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事件,現繫屬於本院106 年度民補字第173 號(聲請狀誤載為170 號,下稱:本案訴訟)審查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6 千萬元,訴訟費用非聲請人所能負擔,又相對人確實有侵害聲請人之專利權,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一定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且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救助之事由。

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業經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152號及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闡釋甚明。

可知,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無法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者,即應駁回其聲請,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份以為釋明。

惟所謂資力,應由其財產狀況(包括各種財力、信用及生活狀況)加以綜合評估判斷。

此觀上開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名下財產計有不動產9 筆、汽車1 輛,然此僅可認為聲請人名下目前並無可以自由運用之財產,又聲請人係以其註冊發明第I331969 號、I353317 號發明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受侵害為由,具狀向本院提起13件專利權侵害訴訟,有卷附前案查詢資料表1 紙可稽,並據聲請人具狀陳報在卷(見本院106 年度民補字第173 號卷(下稱:補字卷)第80-81 頁),且每件請求賠償金額均高達3 億6 千萬元,顯見,聲請人認其所有系爭專利,具有極高度經濟價值,是依上開財產查詢清單,尚難因此即率爾推認聲請人即毫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可言。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現繫屬於本院106 年度民補字第173 號審查中,觀之聲請人之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即聲請人)先後寄送3 次存證信函予北智捷汽車股份有公司說明侵權構造,納智捷汽車已犯專利法、製作權及販賣權,造成原告損失龐大云云,並提出專利侵權鑑定書1 份為憑(見補字卷第5 、10-67 頁),然聲請人此部分所指,僅泛稱納智捷汽車已犯專利法、製作權及販賣權,而所附專利侵權鑑定書,關於侵害之專利範圍為何,亦有未明,嗣經本院於107 年1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一、被控侵權物品為何?製造商為何人?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被控侵權物品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何請求項?四、被控侵權物品為文義侵害或均等侵害」(見補字卷第72頁),惟聲請人於107年2 月2 日提出補正書狀,卻又聲明被告(嚴凱泰)應給付原告3 億6 千萬元,及不得為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云云,有卷附補正書狀1 份可憑(見補字卷第77 -79頁),是以,綜觀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請求及其所附卷證資料,不惟客觀上之侵害內容不明,且侵權行為人亦前後齟齬,則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是否有理,顯無須由法院斟酌調查證據及全辯論意旨之結果,始能判斷,自屬顯無勝訴之望。

四、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揆之上開判例意旨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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