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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上 訴 人 林忠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
許譽鐘律師
江庭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菱律師
上 訴 人 羅章浚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賴柏翰律師
上 訴 人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謝炘穎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上訴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陳威如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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