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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原 告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翁偉倫律師
李孟軒律師
被 告 林進源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蔡進華
邱士榮
上 列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被 告 黃廉志
王品文
吳東樺
薛又銘
上 列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被 告 賴聰杰
夏志豪
林家暉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被 告 許學彥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黃柏榮律師
周芳儀律師
鄭雅方律師
被 告 姜富元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被 告 范又升
唐孝威
楊桂彰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被 告 帝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被 告 林士閔
上 列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黃柏榮律師
周芳儀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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